一、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扩展
新标准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范围。这一修改意味着,即便是那些以重量为单位进行销售的食品,也必须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范要求,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清晰、准确的信息。
二、配料表标示要求的细化
在配料表标示方面,新标准明确了多项要求。首先,单一配料和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如糯米纸)应予以标示。同时,对于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加工助剂、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以及已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选择不标示。对于复合配料的标示,新标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使用复合配料时,应在配料表中同时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和其原始配料。但值得注意的是,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选择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此外,新标准还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明确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即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
新增的菌种标示要求也是新标准的一大亮点。对于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若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应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菌株号及菌种含量。同时,对于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菌种,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而对于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菌种,若选择标示,则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相关说明。
三、食品定量标示要求的修改
新标准对食品定量标示的要求也进行了修改。首先,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时,应定量标示。同时,新标准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含量声称同义词及豁免条件等内容。在规范食品配料“无”“不含”“不添加”等声称使用要求方面,新标准明确指出,使用这些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对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这些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此外,新标准还明确了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并对香精、香料调配出的风味图案的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日期标示要求的修改
在日期标示方面,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同时,对于保质期6个月以上且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 cm²的食品,可选择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食品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五、质量等级标示要求的强调
新标准强调,食品质量等级的标示需“有据可依”,即必须依据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标示,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六、致敏物质信息的强制标示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含麸质的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八大类食品及其制品作为食品配料时,新标准要求必须在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等强调方式或在配料表下方通过致敏物质提示语提示食品中含有的致敏物质。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对特定食物过敏人群的权益。
七、食品声称标示原则要求的提出
新标准还提出了食品声称的标示原则要求,即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同时,对于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进行标示。
八、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的增加
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新标准增加专门章节,提出了具体的标示要求,以确保进口食品的标签信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数字标签标示形式及要求的增加
新标准还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及要求,鼓励企业自愿选择标示数字标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十、删除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删除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示要求。这一变化反映了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政策的调整。
十一、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
最后,新标准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有效衔接,删除了部分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重复的标示要求,如字体、字号、多重包装、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监督效率,减少重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