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2017-12-15
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 of foodcontact materials and articles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爱进、刘文、翁云宣、郭丽敏、王瞢、李兴峰、贾英民、李雪梅。


2014年12月31日发布

2015年09月01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制作要求和标注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最终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food contactmaterials and articles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与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物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餐饮器具等。

3.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样签

label of foodcontact materials and articles

用以表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3

销售包装 sales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盛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物。

4.1真实

4.1.1应真实准确,与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相符。

4.1.2不应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2规范

4.2.1应淸晰、醒目、易十辨认和识读。

4.2.2应科学准确、简明易懂。

4.2.3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拼音或外文,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4.2.4不应直接或间接使用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产品或产品的某一件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完整

应包括便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识别和使用等信息内容。

5.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应印制、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身或其销售包装上,且不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分离,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销售包装上;

b)若无销售包装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应标注的内容,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枓及制品本身上;

c)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上的印刷品;

d)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够淸晰识别应标注的内容。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或放置在销售包装内的印刷品。

5.2

标签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在销售包装上的印刷品应保证不易在流通环节中污损或脱落。

5.3

标签的颜色应与食品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物的底色形成明显反差、淸晰易辨。5.4

标签的印刷字体、图案应与标签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

6.1一般要求

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规格和(或)数量(件数),材质.添加剂,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产品批号,标志,使用说明及其他。当包装食品按触材料及制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250px²时(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和净含量以及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

6.2名称

6.2.1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专用名称。

6.2.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专用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6.2.3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时,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6.2.4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注6.2.2、6.2.3规定的名称。

6.2.5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属性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注6.2.2、6.2.3规定的名称。

6.3规格和(或)数最(件数)

6.3.1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规格。根据需要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型号和(或)技术参数。

6.3.2应标注包装内产品的数量。数量的标注由数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质量的标注由质量、 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当同一包装内含有同种类单件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数量标注如:“数量:2个”;“数量:1套”;“数量:10双”当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单件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数量标注如“数量:A产品1个,B产品3双”;“数量:1套A产品,1件B产品”。

6.4材质

6.4.1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主要材质的通用名称。多个部件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分别标注材质的名称。

6.4.2应按含量多少的顺序标注直接与食品接触部分和(或)部件材质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类成分名称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6.5添加剂

直接与食品接触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剂,应标注其在GB9685中规定的中文名称。

6.6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6.6.1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6.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让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6.3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6.6.4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基地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 (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注集闭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6.6.5委托加工的产品可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6.6.6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址等联系方式等。

6.6.7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7日期

6.7.1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日期。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单件 和(或)部件时,应分别标注生产日期。

6.7.2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同一包装内含有不同种类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单件和(或)部件时,应分别标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6.7.3日期标注若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彤式,应标注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6.7.4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年代号可为2位数字。月和日为 2位数字。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6.7.5

生产日期一般按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若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如标注: “2011 年 04 月 30 日”;“201104 30”;“2011/04/30”;“20110430”;“30 日 04 月 2011 年”;“04 月 30 日 2011 年”;“(月 / 日 /年):04302011”;“(月/ 日/年):04/30/2011”;“(月 / 日 /年):04 30 2011”。

6.7.6

保质期一般按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若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如标注:“请在……前使用”;“最好在……之前使用”;“……之前使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使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XX个月”;“保质期X日”;“保质期XX天”;“保质期XX周”;“保质期XX年”。

6.8贮存条件

有特定贮存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贮存条件。如标注:“常温(或冷冻/冷藏/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XX—XX℃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温度<XX ℃;湿度<XX %”。

6.9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10产品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11质量等级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注质量等级。

6.12产品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标注产品批号。

6.13 标志

应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符合要求的图形、符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4使用说明

6.14.1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标注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注意事项和接触食品类型等。

6.14.2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语或瞀示图形标志。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或“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其字体高度不小于3 mm。

6.15其他

其他需标注的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来源:《中国烘焙行业》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