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比对解读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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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新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15年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具体变化如下:   


一、总则   

1、修订主体业态的标注要求:   

除从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以外,新增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并规定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删除网络经营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许可改为报告制。


2、修订食品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1)将食品经营项目归纳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并:   

-将食品销售分为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两种情况,删除了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   

-明确了餐饮服务的范围,增加半成品制售,并明确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了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   

-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其范围,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2)新增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1、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   

1)与《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衔接,细化了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细化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和考核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再在通则中体现。


2、其他通用要求   

1)新增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整体要求;   

2)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修订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检验要求,明确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三、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1、修订通用要求   

1)食品处理区新增排水管道出水口篦子安装、墙裙铺设、虫害防控以及照明方面的要求。   

2)新增食品处理区不同品种食品原料容器和工用具的标识要求,新增废弃物存放容器标识要求。   

3)新增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要求,与相关卫生规范标准一致。   

4)新增“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要求。   

5)新增食品处理区洗手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材料要求。   

6)明确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的安装位置,新增排汽装置的配备要求。


2、将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的许可审查要求合并为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1)合并应设置专间的餐饮服务经营项目。   

2)除自制饮品制售外,新增其他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餐饮服务经营项目。   

3)删除自酿酒相关要求。   

4)新增专间墙裙、窗、水龙头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专间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5)明确专用操作区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并设立专用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新增专用操作区水龙头的要求。


3、修订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除运输设备要求外,新增中央厨房其他设施设备要求。


4、修订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   

1)新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易于清洁的设置要求。   

2)除冷藏冷冻设备外,新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制作场所入口、制作环节、清洗消毒、信息标注设施设备。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冷藏运输设施温度由“10℃以下”修改为“0℃—8℃”。


5、修订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要求   

1)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   

2)修订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得申请经营许可的情形:删除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规定,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由“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修改为“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新增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3)新增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要求。


6、新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7、其他要求   

1)新增关于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   

2)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需需取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但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四、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1、修订通用要求   

1)新增食品销售和食品贮存场所的采光、照明条件要求。   

2)合并、细化食品销售场所的分区要求。   

3)新增“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要求。   

4)新增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温度显示设备要求,明确应建立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5)新增散装食品售货工具的卫生要求。   

6)新增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的销售要求。


2、修订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1)删除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资质的要求。   

2)新增散装熟食设置专间、专区或专柜进行销售的要求,并明确应配备的设施。   

3)新增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的散装熟食销售应按照本通则执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要求。


3、删除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五、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新增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六、附则   

删除餐饮服务场所相关的定义;删除鼓励地方制定严于通则的规定;删除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简单制售食品、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的许可审查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