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增加一条规定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